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王盼盼
11月19日,卫滨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十四年前的老案。许某与李某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03年6月23日判决李某给付许某各项损失费2489.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许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启动前,李某举家迁往上海市,具体地址不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李某在新乡市户籍地调查了解李某下落情况,却一无所获。本案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我院在清理执行旧存老案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将该案补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着人民法院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信用惩戒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泛。以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物流公司在今年年检时,因法定代表人李某属失信被执行人,其个人名下尚有执行案件未履行义务,导致该物流公司年检不能通过。无路可走的李某只好立即赶往卫滨区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还加倍支付了近5000元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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